公平待客原則

愛與關懷 公平同理,待客如己

promise

公平待客服務理念

義騰保經秉持「愛與關懷」的核心精神、及「公平同理,待客如己」的服務理念, 以超越金融消費者期待為目標,打造全體人員公平待客的企業文化。 同時透過教育訓練持續深化、落實公平待客精神,全方位建構更優質的金融消費者服務, 確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最大權益。

用愛與關懷,讓美好發生

義騰保經亦致力於關懷弱勢族群,以公平同理的服務精神,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溫暖專業的金融友善服務。



公平待客深耕行動工作小組

義騰保險經紀人董事會
稽核人員
總經理
公平待客深耕行動工作小組
規劃推動
申訴處理
評核追蹤


公平待客政策

義騰保經長期以來發揮壽險業核心價值,為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謹守公平待客九大原則: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二項。

應加強注意事項

  1. 變更保險契約事項應取得客戶同意。
  2. 不得利用附約費率較主約費率低之方式銷售何險組合商品。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應加強注意事項

  1. 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不當代客申辦業務。如: 以事先保管客戶已簽名之空自申請書。
  2. 應注意客戶資料安全維護運用及處理之妥適性。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應加強注意事項

    不得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或行銷。如商品即將停售、不當比較或過於強調商品可獲取高於市場報酬率。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

應加強注意事項

    客戶風險屬性評估應能有效辨識客戶之風承險受度。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一、二、三項前段、第十一條。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一條之第二項。

應加強注意事項

    不應對特定商品給予較高獎酬。

法令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應加強注意事項

  1. 建立客戶申訴處理機制。
  2. 妥善處理客戶申請案件。
  3. 落實處理及陳報作業。

法令依據

  1. 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

應加強注意事項

  1. 應建立業務人員相關證照之資格條件,並確實依規定由具備資格條件之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2. 確實辦理教育訓練。

法令依據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應加強注意事項

    營造友善的金融環境,考量高齡、弱勢與身心障礙族群之需求,提供公平、合理、便利服務,並確保公平對待。

法令依據

    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九條

應加強注意事項

    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規劃及推行相關措施,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公平待客原則落實

義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依原則致力落實,以期達到增進客戶對本公司之信心、促進本公司之健全發展、提升整體保險業之形象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之目標, 遵守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定期(每季在職教育訓練)向全體業務夥伴宣導公平待客原則之理念,並張貼於公佈欄及義騰保險經紀人官網, 使業務夥伴了解重視客戶權益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對待客戶之重要性。
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推行,定期向高階主管及董事會報告。
各營運中心遵循內部控制機制,各司其職,確保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


多元申訴管道

客服免付費專線: 0800-096-099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下午5:00

客訴信箱:chinlan.huang@msa.hinet.net

高雄總公司

811003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800號16樓

電話: 07-360-7008

傳真: 07-360-8119



公平待客原則自行評核表

評核日期: 109年12月7日

項目 法令依據 應加強注意事項 相關執行情形
一、訂約公司誠信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二項
  1. 變更保險契約事項應取得客戶同意。
  2. 不得利用附約費率較主約費率低之方式銷售何險組合商品。
  1. 公平待客原則之制定與推動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執行,告於公司網站,並列入教育訓練之項目,落實於教育訓練。
  2. 提供客戶申訴管道,並落實追蹤執行情形及陳報作業。
  3. 業務人人相關證照管理,不具相關資格之人員不應辦理相關業務。
二、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七條第三項
  1. 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不當代客申辦業務。如: 以事先保管客戶已簽名之空自申請書。
  2. 應注意客戶資料安全維護運用及處理之妥適性
三、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七條第三項
  1. 不得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或行銷。如商品即將停售、不當比較或過於強調商品可獲取高於市場報酬率。
四、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
  1. 客戶風險屬性評估應能有效辨識客戶之風承險受度。
五、告知與揭露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條第一、二、三項前段、第十一條
六、複性高風險商品銷售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
  1. 不得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或行銷。如商品即將停售、不當比較或過於強調商品可獲取高於市場報酬率。
七、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一條之第二項
  1. 不應對特定商品給予較高獎酬。
八、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
  1. 應建立業務人員相關證照之資格條件,並確實依規定由具備資格條件之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2. 確實辦理教育訓練。
九、友善服務原則 保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1. 營造友善的金融環境,考量高齡、弱勢與身心障礙族群之需求,提供公平、合理、便利服務,並確保公平對待。
十、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七條、第十九條
  1. 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規劃及推行相關措施,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